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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6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山东三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姜万久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三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姜万久,韩清云,姜全海,杨学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6828号申请人:山东三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仲振,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姜万久。被申请人:韩清云。被申请人:姜全海。被申请人:杨学利。申请人山东三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姜万久、韩清云、姜全海、杨学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三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姜万久、韩清云、姜全海、杨学利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山东宏亭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山东三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姜万久、韩清云、姜全海、杨学利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山东三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