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13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刘宝香与刘庆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香,刘庆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3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宝香。被执行人刘庆玉。申请执行人刘宝香与被执行人刘庆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20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庆玉送达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庆玉纳入被执行人黑名单,因被执行人刘庆玉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3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本案具备执行条件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