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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民终1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甄贤仁因与被上诉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公路管理站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甄贤仁,永州市冷水滩区公路管理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民终18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甄贤仁,男,汉族,永州市冷水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公路管理站。法定代表人周晓明,系该站站长。上诉人甄贤仁因与被上诉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公路管理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3民初2128号驳回起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甄贤仁以永州市冷水滩区交通运输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劳动争议之诉,本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在上诉期间,原告甄贤仁又以同一事实将永州市冷水滩区公路管理站为被告诉至本院,属于重复起诉,因此依法应予以驳回。裁定送达后,上诉人甄贤仁不服一审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甄贤仁起诉冷水滩区公路管理站劳动争议纠纷,根据《劳动仲裁调解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上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先仲裁,对仲裁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斌代理审判员  韩丁代理审判员  谢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薇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