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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民初2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勒明与陶会梅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勒明,陶会梅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2346号原告:勒明,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县。被告:陶会梅,女,汉族,1982年9月7日出生,进贤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勒明诉被告陶会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勒明于2016年10月25日以被告已提前履行诉请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勒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勒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勒明负担。审 判 长  柳雄文人民陪审员  戴玖红人民陪审员  熊莲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聪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