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民初2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勒明与陶会梅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勒明,陶会梅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2346号原告:勒明,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县。被告:陶会梅,女,汉族,1982年9月7日出生,进贤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勒明诉被告陶会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勒明于2016年10月25日以被告已提前履行诉请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勒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勒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勒明负担。审 判 长 柳雄文人民陪审员 戴玖红人民陪审员 熊莲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聪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