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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10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陆雅与陶言豪、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陶某某,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0437号原告陆某。被告陶某某。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859号2505、2506室。负责人张建,总经理。原告陆某诉被告陶某某、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陆蕴独任审判。原告陆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陆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