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81民初28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谢益沧、谢运民等与许丽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益沧,谢运民,谢子民,谢翠华,谢翠荣,谢翠芳,许丽婷,许瑞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81民初2869号原告谢益沧,男,1946年6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原告谢运民,男,1974年9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原告谢子民,男,1978年1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原告谢翠华,女,1966年9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原告谢翠荣,女,1969年9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原告谢翠芳,女,1972年4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慧权,瑞金市金都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许丽婷,女,1996年4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告许瑞仁,男,1972年3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址同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负责人邱三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玲、刘凤,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公司职员,特别授权。原告谢益沧、谢运民、谢子民、谢翠华、谢翠荣、谢翠芳诉被告许丽婷、许瑞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赣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逸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翠华及六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慧权、被告人民财保赣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玲、刘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丽婷、许瑞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共同诉称:2016年7月7日晚上9时,被告许瑞仁无证驾驶赣B×××××轿车,沿206国道由瑞金市壬田镇往瑞金市区方向行驶,至206国道1882KM瑞金市叶坪景区客服中心门口路段遇原告亲人李金兰骑自行车由北往南横过马路时在机动车道相撞,造成原告亲人李金兰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瑞金市交通管理大队依法认定被告许瑞仁负事故主要责任,李金兰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许瑞仁于2016年9月5日经协商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约定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110000元由原告通过诉讼向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经查,被告许瑞仁驾驶赣B×××××轿车在被告人民财保赣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要求判决:1、被告许瑞仁、许丽婷赔偿原告因其近亲属李金兰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近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0000元;2、被告人民财保赣州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许丽婷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许瑞仁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人民财保赣州公司辩称:1、被告许瑞仁驾驶的赣B×××××轿车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2、根据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被告许瑞仁无证驾驶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情形,故商业险不予赔付。我公司仅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先行垫付原告的合理损失后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且被告已支付费用视为赔偿款应进行相应抵扣;3、原告的诉求不合理:受害人李金兰为农村户籍,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11139元/年计算11年即122529元,丧葬费2606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近亲属处理丧葬事宜误工、交通费2000元,合计180597.5元,因被告许瑞仁负主要责任,其承担的赔偿金额应为159418.25元,从原告提供的赔偿协议可以看出,原告已从侵权人处获得赔偿款215000元,远超原告方合理损失,在受害人家属已从侵权人处获得全部赔偿的情况下,其无权再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另外,交强险主要是为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防止在发生事故时,因侵权人无力赔偿或难以向侵权人求偿的情况下,受害人权益受损,此案中受害人家属已得到其合理损失的赔偿,其全部权益已得到实现,故我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就不存在垫付的必要。被告许瑞仁、许丽婷已签订放弃索赔承诺书,承诺放弃该事故向我公司请求赔偿,对于该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其自行承担。4、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其他费用。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7日晚上,被告许瑞仁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赣B×××××轿车,沿206国道由瑞金市壬田镇往瑞金市区方向行驶,21时15分许行驶至206国道1882KM瑞金市叶坪景区客服中心门口路段时未确保安全速度(鉴定意见为81110.9km/h),遇原告亲属李金兰骑自行车由北往南横过马路,两车在机动车道相撞,造成李金兰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瑞金市交通管理大队依法认定被告许瑞仁负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李金兰负事故次要责任。赣B×××××轿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许丽婷,该车在被告人民财保赣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许丽婷、许瑞仁于2016年7月8日向人民财保瑞金公司出具了《放弃索赔承诺书》,声明“本人自愿放弃就该事故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对于该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本人自行承担”。事故发生后,原告(乙方)与被告许瑞仁(甲方)经协商于2016年9月5日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约定“1、甲方同意就李金兰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乙方385000元,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赔偿费用;2、付款方式:在签订本协议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215000元,余款170000元由甲方出具60000元欠条,另110000元由乙方通过诉讼从甲方驾驶车辆保险公司承保的交强险范围内获赔;3、甲方在支付了本协议约定的215000元后,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书面的刑事谅解书,并向检察院出具变更羁押措施申请书……”。因被告许瑞仁当时被羁押,其妻子谢香发代为签订了本协议并向原告支付了215000元。因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问题,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受害人李金兰出生于1947年4月9日,户籍地为瑞金市叶坪乡叶坪村庙背小组(该区域已列入瑞金市城区规划范围),其从2015年7月3日至事故发生之日在叶坪宾馆从事洗碗工作。受害人李金兰与其丈夫即原告谢益沧共生育5个子女即原告谢运民、谢子民、谢翠华、谢翠荣、谢翠芳。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瑞金市叶坪规划建设局出具的证明、瑞金市叶坪宾馆出具的证明;有被告人民财保赣州公司提供的放弃索赔承诺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作为受害人李金兰的近亲属,主张受害人李金兰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造成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起事故经瑞金市交通管理大队依法认定被告许瑞仁负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李金兰负事故次要责任,双方未提出异议,经审查,该认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许丽婷作为赣B×××××轿车的车主,将车辆交付给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许瑞仁驾驶,存在相应的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本案赔偿问题,不论原告因其近亲属李金兰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造成的合理损失是多少,原告与被告许瑞仁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明确约定赔偿金额及付款方式等事项,其中对于交强险范围内的110000元,由原告通过诉讼方式向肇事车辆赣B×××××轿车的承保公司即被告人民财保赣州公司主张赔付,即被告许瑞仁先行支付的215000元赔偿款未包含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金额。被告人民财保赣州公司提出,被告许瑞仁、许丽婷出具了《放弃索赔承诺书》,且被告许瑞仁先行支付了215000元赔偿款,保险公司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本院认为,原告系基于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的信赖而与被告许瑞仁做出相关赔偿约定,该《放弃索赔承诺书》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且系被告许瑞仁、许丽婷单方作出的承诺,并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的法定赔付责任,故对于被告人民财保赣州公司提出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民财保赣州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其近亲属李金兰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损失110000元,被告人民财保赣州公司在支付该赔偿款后可向相关责任人追偿。被告许瑞仁、许丽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谢益沧、谢运民、谢子民、谢翠华、谢翠荣、谢翠芳因其近亲属李金兰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损失110000元;二、驳回原告谢益沧、谢运民、谢子民、谢翠华、谢翠荣、谢翠芳的其它诉讼请求;三、上述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将110000元、被告许瑞仁将900元、被告许丽婷将350汇入瑞金市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14×××64,户名:瑞金市人民法院,开户行:瑞金市农商银行营业部。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许瑞仁承担900元、由被告许丽婷承担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邓逸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