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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执29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丛淑学、孙磊、翟淑平、姜伟娟、于凤芬与苏占怀、王淑敏公正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淑学,孙磊,翟淑平,姜伟娟,于凤芬,苏占怀,王淑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2916号申请执行人丛淑学,女,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孙磊,男,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翟淑平,女,蒙古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姜伟娟,女,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于凤芬,女,民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苏占怀,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王淑敏,女,民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丛淑学、孙磊、翟淑平、姜伟娟、于凤芬依据赤峰市公证处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赤证执字第56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占怀、王淑敏公正债券文书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苏占怀所有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松山广场路南、鸭子河路西东方永业城市广场的商业用房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建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