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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执2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3执272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蓝某某,经理。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5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关于本院受理的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巴法民初字第02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渝0113执27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王玉叶代理审判员  秦晓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平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