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执恢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春林申请袁国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林,袁国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执恢909号(2016)黑1281执恢909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林,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袁国义,出生日期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国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确不能有效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魏晓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