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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财保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守友与被申请人石启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守友,石启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729号申请人:杨守友,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北街村,居民。被申请人:石启章,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铺里村,居民。申请人杨守友与被申请人石启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杨守友的申请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鲁1322财保7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石启章所有的车牌号为XX822**号汽车一辆予以查封。现案外人钟金雷对被保全财产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案外人钟金雷与被申请人石启章在保全前已经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并支付对价,且该车辆已交付给案外人钟金雷控制使用,只是因其他原因未办理车辆所有权过户登记。。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石启章所有的车牌号为XX822**号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