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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刑终7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唐世勇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世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终756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世勇,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区,汉族,高中肄业,驾驶员,住重庆市大足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6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世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6)渝0111刑初258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唐世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梅花螺丝刀一把、小扳手一把、尖嘴钳一把,予以没收。三、责令被告人唐世勇退赔本案各被害人的被盗财物损失(已经发还的除外)。原审被告人唐世勇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世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唐世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世勇撤回上诉。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1刑初2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但 斌代理审判员 张 帅代理审判员 夏玉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树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