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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民终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丘结兴与刘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眉,丘结兴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民终1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眉,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劲松,广东骑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剑辉,广东骑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丘结兴,男,195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奕萍(丘结兴妻子),女,住广东省新丰县。上诉人刘眉因与被上诉人丘结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204民初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劲松、被上诉人丘结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奕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由丘结兴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刘眉雇请丘结兴夫妇从事泥水装修工作,双方约定,丘结兴的工资为每日150元,丘结兴妻子的工资为每日100元。刘眉已将工资陆续全部支付给丘结兴夫妇,并无拖欠。2015年10月22日刘眉出具给丘结兴的《欠条》是在丘结兴的胁迫下所出具,并非刘眉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期间,刘眉已提供了朱绪飞的证人证言予以佐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丘结兴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查明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望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丘结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刘眉支付丘结兴夫妇工钱款20000元;2、刘眉从2014年1月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钱款利息至支付完拖欠全部工钱款为止;3、刘眉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7月19日至2014年1月28日,刘眉雇请丘结兴夫妻为其位于浈江区良村高速公路路口的农场做泥水装修工程,项目包括批荡大门、围墙以及贴瓷片、贴文化砖、铺石路等内容。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刘眉拖欠丘结兴夫妻工钱款52500元。经丘结兴夫妻催收,刘眉陆陆续续还款32500元,尚欠丘结兴夫妻20000元,刘眉于2015年10月22日立下一张欠条交丘结兴收执,欠条内容为“今刘眉欠丘结兴人民币贰万元正,此据。欠款人,刘眉,2015、10、22”。因刘眉未支付该拖欠工钱款20000元,丘结兴夫妻于2016年1月21日去刘眉家要求其还款,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致使丘结兴夫妻受轻微伤,经站南路派出所调解,刘眉支付丘结兴夫妻一方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人民币15000元,就此事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此后,丘结兴向刘眉催促支付工钱款20000元未果,遂诉至该院。一审法院认为,刘眉拖欠丘结兴装修工钱款20000元,有丘结兴提供的刘眉所写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院予以确认。刘眉欠款后经丘结兴夫妻多次催收至今未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丘结兴请求刘眉支付工钱款本金20000元,依法有据,理由充分,该院予以支持。刘眉辩解《欠条》是受丘结兴胁迫所写,欠款也已经还清,但刘眉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且丘结兴对此予以否认,况且刘眉在站南路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上也陈述欠丘结兴的20000元没有支付给丘结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对刘眉该辩解,不予采信。丘结兴要求刘眉支付从2014年1月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请,因双方在欠条上未约定支付欠款利息,可从起诉日,即从2016年4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判决:一、刘眉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丘结兴欠款人民币20000元,并从2016年4月12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丘结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刘眉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于刘眉是否在丘结兴的胁迫下出具《欠条》的问题。刘眉称,其并不欠丘结兴20000元工钱款。其于2015年10月22日出具的《欠条》,是在丘结兴的胁迫下所出具,并提供了其朋友朱绪飞的证人证言,朱绪飞称其在刘眉家吃饭时,丘结兴来到刘眉家里,刘眉写了《欠条》给丘结兴。双方虽有口角,但未动手打人。从朱绪飞的证言来看,刘眉与丘结兴虽有口角,但丘结兴并未有胁迫行为。而且,由于朱绪飞与刘眉有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的规定,不能仅凭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认定刘眉受到丘结兴的胁迫而出具《欠条》。结合刘眉在出具《欠条》后,也未以其受胁迫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或者向法院申请撤销《欠条》。故刘眉称其受丘结兴的胁迫而出具《欠条》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针对刘眉的上诉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刘眉是否欠丘结兴20000元工钱款。刘眉雇请丘结兴夫妻为其农场做泥水装修,双方约定支付工钱款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在丘结兴按照约定完成装修工作后,刘眉也应按照约定支付工钱款给丘结兴。但从刘眉出具给丘结兴的《欠条》来看,刘眉仍欠丘结兴20000元工钱款未支付完毕。虽然刘眉称该《欠条》是其在受丘结兴的胁迫下所写,但如前所述,该说法并不成立。刘眉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按约定将欠款全部支付给丘结兴。故一审法院判决刘眉向丘结兴支付20000元欠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刘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刘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韩文锋代理审判员  李 罡代理审判员  梁晓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伟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