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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2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孟杰挪用公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杰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22刑初105号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杰,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洛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2015年10月29日经孟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5年10月30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5年11月14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2月11日经孟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北法,河南兴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孟杰挪用公款犯罪一案,由中共洛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移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洛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23日指定孟津县人民检察院管辖,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侦查。2016年4月12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洛法刑指字第47号指定管辖通知书,指定我院管辖被告人孟杰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一案。2016年5月12日,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诉刑诉(201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杰犯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静杰、陆江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杰及其辩护人李北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份,洛阳市计生委召开党组会,研究决定洛阳市计生委系统团购房事宜,确定由被告人孟杰牵头成立四人小组,负责团购房工作,并以被告人孟杰的名义开设私人账户用于收交购房款。被告人孟杰分别于2011年7月15日在洛阳市农业银行开设个人活期账户(卡号62×××13),于2012年5月15日在洛阳市建设银行开设个人活期账户(卡号62×××03)管理团购房房款。2012年8月27日,被告人孟杰从其管理的建设银行团购房账户(62×××03)分两笔(每笔10万元)通过网银向其个人工商银行账户(62×××20)转账20万元,当天该20万元由被告人孟杰妻子王某转入孟杰银证账户(16×××65)购买西藏矿业股票,进行营利活动。2015年5月17日,被告人孟杰从其个人洛阳银行账户转给郭某20万元,由郭某将20万元转给退房户刘某之子王逸超王某1,被告人孟杰用此20万元归还了其2012年8月27日挪用的购房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杰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孟杰对公诉机关指控挪用其保管的团购房钱款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孟杰保管的团购房款不是单位公款,有四分之三的参加团购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大部分购房款不是本单位职工所缴,虽然是洛阳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会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定向开发建设协议,但商品房预售合同是购房户与开发商直接签订的,其购房款收据也是由开发商直接为购房户开具的,其管理此款用的是个人账户而不是单位账户,孟杰只是经手服务者,其行为是违纪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份,洛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召开党组会,研究决定洛阳市计生委系统团购房事宜,确定由被告人孟杰牵头成立四人小组,负责团购房工作,并以被告人孟杰的名义开设私人账户用于收缴购房款。被告人孟杰按照党组会议要求,分别于2011年7月15日在洛阳市农业银行开设个人活期账户(卡号62×××13)。于2012年5月15日在洛阳市建设银行开设个人活期账户(卡号62×××03)管理团购房房款。2012年8月27日,被告人孟杰从其管理的以自己名义开立的建设银行团购房账户(62×××03)分两笔(每笔10万元)通过网银向其个人工商银行账户(62×××20)转账20万元,当天该20万元由被告人孟杰妻子王某转入孟杰银证账户(16×××65)购买西藏矿业股票,进行营利活动,2015年5月17日,被告人孟杰从其个人洛阳银行账户转给洛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郭某20万元,由郭某将20万元转给退房户刘某之子王逸超王某1,被告人孟杰用此20万元归还了其2012年8月27日挪用的购房款。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户籍证明及任职证明。证明孟杰的自然身份状况。2008年12月起任洛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先后分管人事、信访、办公室、财务审计等工作,并协助管理财务工作。洛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议记录。证明2011年6月20日党组会议决定孟杰协助分管机关办公室工作,协助作好机关和后勤中心工作。2011年7月份,会议决定单位团购商品房,成立四人小组,由孟杰牵头,以孟杰名义开立私人账户,并规定了定金及房款交付事宜,决定用工会章签协议。3、河南隆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安东方明珠项目定向开发建设协议”。此协议为河南隆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以孟杰为“签约代表人”的洛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工会委员会所签。协议约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自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为洛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工会委员会定向开发商品住宅楼204套。在开发商具备了预售条件后,由洛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工会委员会“组织全部客户于7日内直接与甲方(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4、中共洛阳市纪委驻市卫生局纪检组“关于计生委团购伊滨区隆安东方明珠小区核实情况报告表”、“账目开支情况”表。证明2011年7月14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召开党组会,决定由孟杰牵头,李海潮具体负责,成立四人小组,团购商品房。2011年8月6日,孟杰与开发商签订《隆安东方明珠项目定向开发建设协议》。当时实际报名284套,随后分三次交款,交款共计4888万元,后因各种原因退房97套,退款金额共计411万元,支付开发商4350万元,包括利息在内。至2015年3月21日,孟杰账户实际金额1285572.14元。5、证人司某、马某、冀某的证言。司某系洛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属的药具管理站会计,马某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纳,冀某系单位副秘书长兼出纳。证明孟杰是单位团购房的总负责,团购小组由孟杰与该三人组成,购房户的钱直接打入孟杰的团购房账户,司某、马某、冀某负责给购房户开收据。6、证人刘某的证言。刘某系洛阳市无业人员,证明2011年其参与洛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团购房,其交款20万元,都交到了洛阳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定的银行账户,后来自己要求退房。2015年6月份,洛阳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郭某以给自己儿子王逸超王某1银行账户上打款20万元的方式退的,自己给孟杰写了收据。7、证人郭某的证言。卷3P46-48郭某系洛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证明2015年刘某通过熟人找其让帮忙给孟杰说说想退以前所交团购房款,自己给孟杰说后,孟杰说这事很敏感把钱打给郭某让其退给刘某,郭某同意。2015年5月13日孟杰通过银行转账给郭某工资卡上转款20万元。5月17日,郭某将此款转到刘某的儿子王逸超王某1的银行账户上。8、被告人孟杰的供述。证明2011年7月单位开会研究团购东方明珠小区内一栋楼,成立由其牵头,由司某、马某、冀某组成的四人小组负责,单位党组研究让其开设个人私人账户用于管理团购资金,自己即在农行和建行开立了两个账户。购房人员比较复杂,系统外人员占三分之一。因其母亲和妻妹都患癌症,需花大量的钱,为了方便家里急用,2012年8月27日,其将自己团购房账户上的20万元转到自己个人的另外一个银行账户上,但其妻王某发现这张卡上有钱后就将这20万元用于购买股票了,当时妻子也没有对自己说。其中刘某通过本单位副主任郭某要求退房,当时退房户比较多,许多人要求退款,为了避免群众上访引起不必要的纠纷,2015年5月份,自己即从自己个人的洛阳银行卡上的个人私款给郭某的银行卡上转去了20万元,让郭某退给了刘某,相当于自己将挪用的团购房款20万元归还了。9、证人王某的证言。王某系孟杰之妻,证明孟杰的工商银行卡在家里放着自己平时用,2012年8月27日,该银行卡上转入20万元,其发现这张卡上有钱,就转入银证账户购买了西藏矿业股票。自己不知此钱从哪里来的,自己买股票也没对孟杰说。10、孟杰、郭某银行卡流水账明细及单据,孟杰的股票账户明细对账表。证明2012年8月27日,孟杰以个人名义开立的团购房款建设银行账户62×××03,每笔10万元两笔共计20万元转入孟杰个人工商银行62×××20账户,当日转入孟杰的银证16×××65账户,购买了西藏矿业股票。2015年5月13日,孟杰的个人洛阳银行账户转入郭某银行账户20万元。2015年5月17日郭某账户转入王逸超王某1账户20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杰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孟杰在检察机关立案前已经将挪用的公款退还,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杰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陈新安审判员  张兆萌审判员  谢晓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