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申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高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申1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高某,女,195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某1,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某2,女,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某3,女,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某4,男,194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某5,男,195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某6,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建委干部,住。再审申请人高某、王某1、王某2、王某3与被申请人王某4、王某5、王某6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一重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高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某、王某1、王某2、王某3虽主张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但其不能提交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故此,高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明武审判员 刘祝庆审判员 于丽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惠明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