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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世亮与安美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亮,安美香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1民初1061号原告:王世亮。被告:安美香。王世亮与安美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王世亮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世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王世亮负担。审判员  李俊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学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