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1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世亮与安美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亮,安美香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1民初1061号原告:王世亮。被告:安美香。王世亮与安美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王世亮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世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王世亮负担。审判员 李俊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学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