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36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赵宵与张相花、董朝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宵,张相花,董朝杰,董朝振,甘红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3657号原告:赵宵,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张相花,女,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董朝杰,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董朝振,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甘红祥,男,195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原告赵宵诉被告张相花、董朝杰、甘红祥、董朝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原告又不能及时更改或补充,又不交纳公告费用,致使本案无法进行审理,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盛泽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