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终4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黄宗润与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黄虎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宗润,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黄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48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宗润,又名黄忠运,男,193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委托代理人:罗仲欣,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黄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黄虎村。法定代表人:金作爽,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云鹏,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宗润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黄虎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5)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宗润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否具有黄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及黄宗润是否系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涉案农村土地,是本案处理的关键问题及前提条件。一审判决对上述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5)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骆朝辉审判员 李斌成审判员 安林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舒 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