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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12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余某甲与吴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甲,吴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6)渝0113民初12602号原告余某甲,女,195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吴某乙,女,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余某甲诉被告吴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甲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余某甲负担。审判员  冉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 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