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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5执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德荣与强红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荣,强红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5执第276-1号申请执行人刘德荣,男,1968年6月1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执行人强红平,男,1972年9月2日生,汉族,柳林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125民初4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强红平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强红平在中国银行柳林支行的存款369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巩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