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行终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田秀保与重庆市奉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秀保,重庆市奉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2行终3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秀保,男,生于1971年11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田荆章,男,生于1944年2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奉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少陵路328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5830-9。法定代表人马德凤,主任。委托代理人马德权,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秀保不服奉节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6行初1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秀保诉称,原告对奉节县人民医院对杨金华的病情治疗中医生处方不写医嘱有异议,于2016年1月11日向作为医院主管部门的被告提出申请,被告于2016年3月7日作出书面回复,但该回复没有依法对原告提出的问题作出完整合理解释。原告就此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奉节县人民政府对其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向原告作出合理解释,完整答复原告。原审认为,被告对原告作出的申请事项处理意见是对原告反映的医院对患者治疗不规范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说明,不是对原告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处理行为。田秀保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田秀保的起诉。田秀保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应当对上诉人申请事项作出答复。一审法院未开庭迳行驳回起诉,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改判,判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申请的医生处方不写医嘱是否合规作出答复。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投诉的医生在治疗过程中不写医嘱���相关事项所作的处理意见,内容上没有设立、终止、变更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不属于可诉的行政处理行为。上诉人不服该处理意见,起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对其申请事项作出合理完整的解释,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已立案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驳回起诉。本案原审法院未开庭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平审判员 程鸿声审判员 刘红霞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书记员 胡绍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