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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品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集体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品娥,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吉品娥,女,汉族,1968年10月6日生,现住陕西省旬阳县关口镇大庙村*组。被执行人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民众剧团*楼。法定代表人李启富,系该公司总经理。吉品娥申请执行延安市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集体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延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延劳仲案字(2016)第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吉品娥案件款59468元并承担执行费712元。后被执行人延安市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将案件款59468元及执行费712元向本院交纳。申请人将案件款59468元领取,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延劳仲案字(2016)第8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