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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5执2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石嘴山区建筑公司与宁夏申银建安有限公司、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市石嘴山区建筑公司,宁夏申银建安有限公司,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5执288-2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石嘴山区建筑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新建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22810096-4。被执行人宁夏申银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长城园包兰铁路西、明长城北,组织机构代码:59620157-4。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惠农区红果子工业集聚区长城园包兰铁路西、明长城北,组织击缶代:58539333-9。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石嘴山区建筑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夏申银建安有限公司、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石嘴山区建筑公司工程款116864元,承担案受理费1319元、执行费1673元,共计1198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有效财产可共执行,本案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或权利承受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线索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吴怀库审判员  李韶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兴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