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02民初4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南充市中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朝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中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朝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4256号原告:南充市中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徐丽蓉,经理。被告:蒋朝云,男,1988年10月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现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南充市中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朝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南充市中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中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中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充市中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仲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雨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