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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民初18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拓合模型有限公司,上海黑吉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6民初18649号原告:上海拓合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包头路XXX弄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张叶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祥,该公司职工。被告:上海黑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大田路XXX弄XXX号XXX层XXX室。法定代表人:祁芸。原告上海拓合模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黑吉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模型款人民币(下同)28,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滞纳金(从2016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日,原、被告签订制作模型的合同书,约定被告向原告定作“无想寺”、“玄奘寺”模型。模型制作完毕后,原告按合同的要求,将模型安装在指定的地点,并调试成功。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28,000元,但被告一直拖欠至今。原告提供证据:合同书��模型安装图、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原告的诉讼事实。被告未应诉答辩。鉴于被告未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确认原告所述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制作模型的合同书均出于签约人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未支付模型款,违反了合同约定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请与法无悖,可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可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黑吉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拓合模型有限公司模型款人民币28,000元。二、被告上海黑吉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上海拓合模型有限公司滞纳金(从2016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人民币28,000元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1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7.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 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正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