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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执异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杨文英申请执行异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英,中融汇联(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投福瑞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3执异85号申请执行人杨文英,女,1966年8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建平,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融汇联(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16号17层1703。法定代表人李明轩。被申请追加人中投福瑞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建材城西路85号-19北京蓝宇影瑞旅馆108房间。法定代表人张新亚。委托代理人高伯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杨文英与中融汇联(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汇联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杨文英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追加中投福瑞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文英提出申请称,基金募集时中投公司是中融汇联公司的大股东,故应按照其在中融汇联公司的股份比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申请追加中投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中投公司辩称,中融汇联公司各股东已被刑事拘留,故本案所涉及的执行依据都属于刑事案件,已经涉及刑事犯罪,故执行没有依据,不符合法律依据。杨文英的追加申请不符合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不同意杨文英的追加请求。经审查查明:杨文英与中融汇联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京仲裁字第1349号仲裁裁决书。杨文英依据上述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以(2016)京03执419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杨文英向本院申请追加中投公司为(2016)京03执419号案被执行人。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应当严格按照执行方面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不得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本案中,杨文英以中投公司系基金募集时中融汇联公司的大股东为由申请追加中投公司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执行程序中应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故对杨文英的追加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文英申请追加中投福瑞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为(2016)京03执419号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可审 判 员  孙宏磊代理审判员  李 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