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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民辖终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厦门盛华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天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盛华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厦门市天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辖终6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盛华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江头台湾街398号东侧1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568417087N。法定代表人:江定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天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298号嘉宝大厦8-11层、13-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067654。法定代表人:蔡寿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玮、童才谊,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盛华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天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42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厦门盛华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上诉称:1、厦门市天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系湖里区财政局下属国有独资公司,而湖里区财政局为原审法院办案经费主管部门,为避免行政力量干预司法审判,本案应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2、本案涉及人数众多,双方矛盾较深,在本地区影响较大,当属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法应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20日签订的涉案《临时地块租赁合同》第十二条第5点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有关级别、专属管辖规定,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厦门盛华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培芳审 判 员  王义清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赵婷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