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26执300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章美娥、杨汉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美娥,杨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300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章美娥,女,195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杨汉军,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章美娥与被执行人杨汉军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民初字第2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我院于2016年10月11日根据(2016)浙0226执300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汉军所有的皖A×××××机动车一辆。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汉军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机动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咏  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开泉(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