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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14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高小红与夏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红,夏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1407号之一原告:高小红,女,195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坚,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涛,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南路295号。原告高小红与被告夏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高小红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处理,现原告高小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小红撤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高小红负担。审 判 长  于洪波代理审判员  唐 胜人民陪审员  叶芳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封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