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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2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洪秀、杭州安瑞服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秀,杭州安瑞服饰有限公司,王钦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2929号申请执行人王洪秀,女,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杭州安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横村镇龙腾路333号,组织机构代码799659761。法定代表人王钦法。被执行人王钦法,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王洪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杭州桐庐法院于作出的(2016)浙0122民初386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杭州安瑞服饰有限公司在(2016)浙0122执292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对被执行人杭州安瑞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限额在15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被执行人为单位时可不写),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