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6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蓝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美陵环境科技(淄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美陵环境科技(淄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6283号原告蓝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东路305号。法定代表人余胜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建玖,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海震,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美陵环境科技(淄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淄博市临淄区齐陵路56号。法定代表人刘效华,董事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审理原告蓝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美陵环境科技(淄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家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少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