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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执1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济南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立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1707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组织机构代码:67229825-X。法定代表人薛振友,董事长。被执行人赵立荣,女,汉族,无业,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济南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立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依法作出(2016)鲁0112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济南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情况,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12执170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立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