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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2执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翠香与徐永清、浦城县匡山酒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翠香,浦城县匡山酒业有限公司,徐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2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张翠香,女,1968年9月11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浦城县匡山酒业有限公司,住所浦城县。法定代表人徐永清,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徐永清,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住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翠香与被执行人徐永清、浦城县匡山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先分审判员  徐如明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晓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