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马洪照诉牛远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照,牛远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02民初836号原告:马洪照,男,汉族,1953年3月16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牛远成,男,汉族,1954年7月21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告马洪照诉被告牛远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昌民一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马洪照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吉02民终3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5)昌民一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洪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远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洪照诉称:我与牛远成以前是同事,2010年3月1日他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我借款50800元,我因与他关系不错就借给他了。后来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牛远成偿还欠款50800元;2、要求牛远成承担案件诉讼费。牛远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末牛远成向马洪照借款,2010年3月1日,牛远成为马洪照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我牛远成欠马洪照伍万零捌佰元整(50800.00元)”。2012年2月份马洪照曾起诉过牛远成,因无法联系到牛远成,马洪照撤诉。马洪照提供了欠条、证人、银行流水单,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马洪照与牛远成之间形成了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合同主体适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马洪照已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牛远成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故马洪照请求牛远成偿还借款本金50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牛远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内向马洪照偿还借款本金50800元。案件受理费107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牛远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晶人民陪审员 孙春珍人民陪审员 李英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