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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终5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刘汉金与张传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汉金,张传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52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汉金,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敦,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传玉,男,195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章丘卓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汉金因与被上诉人张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6)鲁0181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刘汉金主张已经偿还借款,并提交署名为张传玉的收条;张传玉对收条真实性不予认可。因还款的事实系案件基本事实,故对收条的真实性应根据当事人申请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确定,并据此确定还款事实是否成立。另民间借贷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一审判决的利率超过了上述规定。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章丘市人民法院(2016)鲁0181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章丘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汉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吴彦沛代理审判员  刘 洋代理审判员  闵 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