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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3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建寅与陈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寅,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3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寅,男,1972年7月2日出生,回族,湖南省桃源县人。被执行人:陈伟,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建寅与被执行人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双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建寅于2001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未能继续执行。本院2016年9月20日将该案恢复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陈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建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建寅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三忠审判员  邓江跃审判员  陈顺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 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