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7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佐秋与被执行人李剑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58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义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9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部分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727执5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