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4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文某某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某丝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某某四川省某丝绸有限公司,四川省某丝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4执255号申请执行人文某某四川省某丝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省某丝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丹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文某某申请执行四川省某丝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省某丝绸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省某丝绸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和机器设备等财产被外地公安部门查封、扣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目前没有处置权。被执行人四川省某丝绸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285300元,已受偿金额0元,未受偿金额2853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志忠审判员 彭 芳审判员 谌 芳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