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7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李勇与金立礼、严晓东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李勇,金立礼,严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7财保47号申请人:徐李勇,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延升,浙江万申佳(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金立礼,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严晓东,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申请人徐李勇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严晓东位于景宁县红星街道阳光城小区16幢1单元101室房屋进行保全,保全标的100000元。申请人以现金2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严晓东所有的位于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镇阳光城小区16幢1单元101房屋(权证号:00××79),期限3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徐李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翁晓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汤霖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