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与号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号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2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罗瑛,行长。被执行人号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王玮,总经理。申请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北支行与被申请人号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4日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003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裁决,被申请人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应收账款人民币6,108,5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仲裁费75,770元。因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北支行已合并至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对此不持异议。以上事实,有(2015)沪仲案字第0031号裁决书、案件受理通知书、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上海仲裁委员会(2015)沪仲案字第0031号裁决,而被执行人现已申请撤销裁决,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5)沪仲案字第0031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湧审判员 吴永坚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