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民终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与广西瑞源船务有限公司、余乃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瑞源船务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余乃全,余乃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民终35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瑞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友谊大道保险办公楼*楼。法定代表人:余乃全,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仁春,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兴港大道**号。负责人:李春儒,行长。一审被告:余乃全,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福清市。一审被告:余乃光,男,195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广西瑞源船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一审被告余乃全、余乃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海海事法院(2016)桂72民初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理ny予以退回人吴亮、藤县英联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广西瑞源船务有限公司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并获本院准许缓交一个月,在接到本院依法送达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西瑞源船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礼国代理审判员  黄文臻代理审判员  陈 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育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