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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执787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珠海南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普施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树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南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普施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树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2执787号之七申请执行人:珠海南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南湾北路32号珠海。法定代表人:李咏斌。被执行人:珠海普施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树立。被执行人:王树立,男,汉族,户籍登记住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现住珠海市。关于珠海南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普施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树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珠海普施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树立未能主动履行,权利人珠海南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予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粤0402执787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王树立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侨光支行的账户(账号:62×××18)内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树立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侨光支行的账户(账号:62×××18)内银行存款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王树立在上述银行账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至本院指定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伊敏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