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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4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鲍献龙与廖严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献龙,廖严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初1205号原告:鲍献龙,男,汉族,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廖严迪,男,汉族,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王学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鲍献龙与被告廖严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成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