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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民终16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娄有新与江云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云霞,娄有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终16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云霞。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顺利,安徽省安庆市龙山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有新。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游泉。上诉人江云霞因与被上诉人娄有新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16)皖0803民初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10月14日向上诉人江云霞送达《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于二审开庭前(2016年10月25日前)缴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江云霞收到该通知书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云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 韵代理审判员 朱 静代理审判员 许德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