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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2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漾濞潜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应庄、李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漾濞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漾濞潜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常应庄,李云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2执85号申请人漾濞潜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漾濞县苍山西镇兴盛路35号。法定代表人朱绍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忠华,系漾濞潜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郑毕祥,系漾濞潜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志兴,系漾濞潜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常应庄,男,1965年3月24日生,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李云妹,女,1965年4月5日生,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漾濞潜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应庄、李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后,二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但二被执行人已自行制定:于2016年起每年11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00元直至履行完毕的还款计划,经本院回告给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2922执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则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继松审判员  毕正书审判员  罗晓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绍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