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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7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戴静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戴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74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被执行人戴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0060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戴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戴静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戴静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戴静(证件号码:)在浦发银行的95×××91的存款人民币2152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红梅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