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3执466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袁双利、张全栋、张馨丹、张根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袁双利,张全栋,张馨丹,张根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466之一号申请人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袁双利。被执行人张全栋。被执行人张馨丹。被执行人张根瑜。申请人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双利、张全栋、张馨丹、张根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三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全栋工资收入,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403执46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德义代理审判员 孙鹏斐代理审判员 王文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延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