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6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郭世峰与米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世峰,米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6民初1425号原告:郭世峰,男,汉族,1971年8月26日生。被告:米宏强,男,汉族,1973年9月29日生。原告郭世峰与被告米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郭世峰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世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郭世峰负担。审判员 苏占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廷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