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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6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郭世峰与米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世峰,米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6民初1425号原告:郭世峰,男,汉族,1971年8月26日生。被告:米宏强,男,汉族,1973年9月29日生。原告郭世峰与被告米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郭世峰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世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郭世峰负担。审判员  苏占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廷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