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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二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德之宝涂料实业有限公司与张界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德之宝涂料实业有限公司,张界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二初字第795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德之宝涂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尤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刚。被告:张界帆。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德之宝涂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界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德之宝涂料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德之宝涂料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德之宝涂料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干才人民陪审员  文建设人民陪审员  潘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 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