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5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雷东山与柳喜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东山,柳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5执467号申请执行人雷东山被执行人柳喜林本院在执行雷东山与柳喜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柳喜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浪县水洛营业所账户内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柳喜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浪县水洛营业所账户内的存款8440.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董永宏审判员 马晓东审判员 杜江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