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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7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曹务桦与郑州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务桦,郑州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7080号申请执行人曹务桦,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被执行人郑州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19号。法定代表人:韩青。曹务桦申请执行郑州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民终第5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州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曹务桦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郑州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29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小伟 微信公众号“”